赵庆秀案
2000年10月19日,赵庆秀因涉嫌贷款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逮捕。
2001年4月13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庆秀犯贷款诈骗罪一案,因作出(2001)钟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认定赵庆秀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赃款十万元,继续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2004年5月24日,赵庆秀被裁定减刑15个月。
2006年9月20日,赵庆秀被裁定减刑9个月。
2006年10月18日,赵庆秀刑满释放。
2008年9月8日,赵庆秀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向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2009年3月2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钟刑监字第1号再审决定书,决定对此案再审。
2009年9月25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钟刑再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赵庆秀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已执行完毕),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赃款十万元,继续追缴。赵庆秀不服,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10年1月2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六中刑三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以“审判程序违法”为由,撤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09)黔钟刑再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此案发回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2010年6月13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后作出(2010)黔钟刑重字第4号刑事裁定,维持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01)钟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赵庆秀不服,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10年9月2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六中刑三终字第000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赵庆秀不服,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市检建(2012)6号检察建议,建议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再审。
2014年3月18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后,作出(2013)黔六中刑三再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维持贵州省六盘水中级人民法院(2010)黔六中刑三终字第00049号刑事裁定和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10)黔钟刑重字第4号刑事裁定、(2001)钟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赵庆秀不服,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2014年8月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调刑监字第93号通知书,驳回其申诉。赵庆秀仍不服,以“请求省高院撤销原一二审所有判决裁定,宣告无罪”为由,继续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2017年5月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监2号再审决定,提审此案。
2019年5月1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再4号刑事判决,判决赵庆秀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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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姓名:
赵庆秀
涉案人性别:
女
涉案人出生日期:
1962-09-09
涉案人民族:
汉族
涉案人籍贯:
贵州六盘水市水城县
涉嫌罪名:
贷款诈骗罪
案件类型:
公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