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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生吉

王生吉案

2010年12月28日,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审理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王生吉犯故意伤害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XX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作出(2010)辽阳弓刑初字第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王生吉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2011年4月14日,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辽阳刑二终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撤销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2010)辽阳弓刑初字第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该案发回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011年9月7日,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辽阳弓刑重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生吉拘役六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克宁经济损失17962.51元。王生吉不服,提出上诉。
2011年11月1日,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辽阳刑二终字第12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生吉申诉。
2013年3月1日,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辽阳立二刑监字第21号再审决定书,该案由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2013年9月25日,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辽阳刑监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撤销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辽阳刑二终字第12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和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2011)辽阳弓刑重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该案发回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2014年4月14日,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辽弓刑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王生吉无罪。后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辽阳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
2014年9月18日,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辽阳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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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姓名:

王生吉

涉案人性别:

涉案人出生日期:

1900-01-01

涉案人民族:

汉族

涉案人籍贯:

辽宁辽阳市市辖区

涉嫌罪名:

故意伤害罪

案件类型:

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