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明强案
2015年3月18日,因涉嫌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被铜陵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2016年4月14日,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铜陵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程前犯诈骗罪、骗取贷款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薄罪,原审被告人崔明强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一案,作出(2015)铜中刑初字第00009号刑事判决,判决崔明强无罪。宣判后,铜陵市人民检察院对程前和崔明强的定罪量刑均提出抗诉。程前也不服,提出上诉。
2016年9月9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皖刑终186号刑事裁定,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重新审理期间,铜陵人民检察院对崔明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予以变更,以崔明强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予以指控。
2017年11月2日,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皖07刑初6号刑事判决,判决崔明强无罪。宣判后,铜陵市人民检察院对程前和崔明强的定罪量刑又提出抗诉。程前亦不服,提出上诉。
2018年7月9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皖刑终12号刑事判决,判决崔明强无罪。
案件评价:
点评正持续跟进中,敬请关注!
涉案人姓名:
崔明强
涉案人性别:
男
涉案人出生日期:
1971-03-12
涉案人民族:
汉族
涉案人籍贯:
安徽铜陵市铜官山区
涉嫌罪名: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案件类型:
公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