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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保春

李保春案

2006年9月22日,李保春与代克民、李超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监视居住,同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执行逮捕。
2007年10月10日,亳州市人民检察院向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09年11月25日,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亳刑初字第0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李保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与代克民、李超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代春亮、胡彩荣416253.8元。李保春等不服,提出上诉。
2010年5月11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皖刑终字第004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11年9月2日,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亳刑初字第000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李保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与代克民、李超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代春亮、胡彩荣502677.09元。李保春等不服,提出上诉。
2011年12月26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皖刑终字第0042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13年2月4日,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亳刑初字第000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李保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与代克民、李超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代春亮、胡彩荣982856.8元。李保春等不服,提出上诉。
2013年9月2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皖刑终字第0017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14年1月3日,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亳刑初字第000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公诉机关指控李保春、代克民、李超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足为由,宣告李保春、代克民、李超无罪,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代春亮、胡彩荣的诉讼请求。
2014年1月10日,李保春被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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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姓名:

李保春

涉案人性别:

涉案人出生日期:

1965-07-08

涉案人民族:

汉族

涉案人籍贯:

安徽亳州市蒙城县

涉嫌罪名:

故意杀人罪

案件类型:

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