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益华案
2013年11月15日,保定中院作出(2013)保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认为邓益华受苏斯银雇佣实施爆炸,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邓益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此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请河北省高院核准。
2015年8月12日,河北省高院对此案复核终结,作出裁定,以认定邓益华、苏斯银犯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为由,再一次发回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015年12月11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邓益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6年12月13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冀刑终第185号刑事判决,改判邓益华无罪。
案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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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姓名:
邓益华
涉案人性别:
男
涉案人出生日期:
1900-01-01
涉案人民族:
汉族
涉案人籍贯:
陕西安康市汉滨区
涉嫌罪名:
故意杀人罪
案件类型:
公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