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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英灿

高英灿案

1995年10月16日,高英灿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逮捕。
1995年12月8日,吉林省白山市八道江区人民法院作出(1995)八刑初字第28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高英灿有期徒刑二年,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姚某提出的各项经济损失,不予支持。高英灿与姚某均提出上诉。
1996年2月1日,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6)白山刑终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撤销(1995)八刑初字第28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将此案发回八道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1996年5月10日,八道江区人民法院作出(1996)八刑初字第1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英灿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原告人的委托代理人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因被告人无能力赔偿,不予支持。高英灿不服,提出上诉。
1996年7月29日,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6)白山刑终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高英灿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1997年6月15日,高英灿被释放。
2019年1月17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吉刑再11号刑事判决书,认为原裁判认定原审被告人高英灿构成故意伤害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改判;判决高英灿无罪。

案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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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姓名:

高英灿

涉案人性别:

涉案人出生日期:

1956-06-27

涉案人民族:

汉族

涉案人籍贯:

吉林白山市八道江区

涉嫌罪名:

故意伤害罪

案件类型:

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