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宏富案
2012年3月21日,刘宏富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逮捕。
2012年10月22日,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宏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作出(2012)穗萝法刑初字第390号刑事判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刘宏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原审被告人刘宏富不服,提出上诉。
2012年12月10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穗中法知刑终字第66号刑事裁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3年11月20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014年4月24日,刘宏富被取保候审。
2014年8月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粤高法审监刑再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刘宏富无罪。
案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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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姓名:
刘宏富
涉案人性别:
男
涉案人出生日期:
1985-01-03
涉案人民族:
汉族
涉案人籍贯:
广西玉林市北流市
涉嫌罪名:
假冒注册商标罪
案件类型:
公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