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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树斌

聂树斌案

1994年9月23日,聂树斌被传唤,9月24日被监视居住,10月1日被刑事拘留,10月9日被逮捕。
1995年3月15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5)石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聂树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康某2分别提出上诉。
1995年4月25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1995)冀刑一终字第1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规定,核准聂树斌死刑。
1995年4月27日,聂树斌被执行死刑。
2005年1月,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河北省公安机关网上追逃的王某1,被河南省荥阳市公安机关抓获后自认系本案真凶。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引发社会关注。
2007年5月,申诉人张焕枝、聂学生、聂淑惠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多个部门提出申诉,请求宣告聂树斌无罪。
2014年12月4日,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本案。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全面审查后认为,原审判决缺少能够锁定聂树斌作案的客观证据,在被告人作案时间、作案工具、被害人死因等方面存在重大疑问,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原审认定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查。
2016年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6)最高法刑申188号再审决定,提审本案。
2016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6)最高法刑再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聂树斌无罪。

案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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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姓名:

聂树斌

涉案人性别:

涉案人出生日期:

1974-11-06

涉案人民族:

汉族

涉案人籍贯:

河北石家庄市鹿泉市

涉嫌罪名:

故意杀人罪,强奸罪

案件类型:

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