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蓉案
2014年1月23日,张海蓉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逮捕。
2014年12月20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海蓉犯诈骗罪一案,作出(2014)石刑初字第00152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海蓉犯诈骗罪,判处张海蓉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张海蓉不服,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冀刑二终字第72号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16年12月28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作出(2016)冀01刑初29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海蓉犯诈骗罪,判处张海蓉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张海蓉不服又提起上诉。
2017年9月27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冀刑终181号判决,认为原判决认定张海蓉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张海蓉无罪。
2017年10月13日,张海蓉因无罪予以释放。
案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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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姓名:
张海蓉
涉案人性别:
女
涉案人出生日期:
1970-09-20
涉案人民族:
汉族
涉案人籍贯:
上海市辖区闵行区
涉嫌罪名:
诈骗罪
案件类型:
公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