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怀亮案
2001年8月5日、6日,叶县公安局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将李怀亮 带至叶县公安局连续两天留置盘问。
2001年8月7日,叶县公安局将李怀亮刑事拘留,9月13日,李怀亮被批准逮捕。
2003年9月19日,叶县人民法院作出(2003)叶刑初字第1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怀亮有期徒刑十五年。后 该案提级管辖。
2004年8月31日,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平刑初字第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怀亮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3000元。宣判后,双方均提出上诉。
2005 年1月22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豫法刑二终字第46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06年4月11日,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2005)平刑初字第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怀亮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57127元。宣判后,李怀亮未上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
2006年9月27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豫法刑一终字第20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重审期间,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对本案证据进行了补充调查,于2013年2月4日申请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
2013年4月25日,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平刑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怀亮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李怀亮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于当日将李怀亮释放。
因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李怀亮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未提出抗诉,该案刑事部分于2013年5月7日生效。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不服(2013)平刑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提出上诉。
2013年10月30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豫法刑二终字第10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案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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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姓名:
李怀亮
涉案人性别:
男
涉案人出生日期:
1966-07-29
涉案人民族:
汉族
涉案人籍贯:
河南平顶山市叶 县
涉嫌罪名:
故意杀人罪
案件类型:
公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