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瑛案
2007年10月8日,钟瑛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绵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2009年6月22日,钟瑛被绵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2009年9月29日,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钟瑛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作出(2009)绵刑涪字第186号刑事判决,以组织、领导传销罪,判处被告人钟瑛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原公诉机关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被告人钟瑛提出上诉。
2009年12月23日,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绵刑终字第213号刑事判决,以组织、领导传销罪,判处被告人钟瑛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生效后,钟瑛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2009年12月23日,钟瑛被收监,在绵阳市看守所服刑。
2011年5月17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川刑监字第36号再审决定书,决定提审此案。
2011年9月8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川刑提字第2号刑事裁定,将此案发回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011年11月11日,钟瑛被释放。
2012年3月23日,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绵涪刑再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钟瑛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钟瑛不服,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12年8月10日,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绵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钟瑛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2013年7月22日,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绵刑监字第7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钟瑛不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2015年1月20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川刑监字第204号再审决定,决定此案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
2018年1月12 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川刑再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钟瑛无罪。
案件评价:
点评正持续跟进中,敬请关注!
涉案人姓名:
钟瑛
涉案人性别:
女
涉案人出生日期:
1965-01-25
涉案人民族:
汉族
涉案人籍贯:
四川绵阳市三台县
涉嫌罪名:
非法经营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案件类型:
公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