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庆国案
2008年4月4日,因涉嫌诬告陷害犯罪,被刑事拘留。
2008年5月10日,因涉嫌诽谤犯罪被逮捕。后羁押于沁阳市看守所。
2008年7月30日,沁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诽谤罪对赵满仓、王正禹、郑可元、赵有福、张中芳、张小传、赵庆国、韩留根提起公诉。
2008年10月22日,沁阳市人民法院作出(2008)沁刑初字第23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满仓、郑可元、王正禹、赵有福、张小传、张中芳、赵庆国、韩留根犯诽谤罪,分别判处赵满仓有期徒刑二年、郑可元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王正禹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赵有福有期徒刑一年、张小传有期徒刑一年,张中芳、赵庆国、韩留根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08年10月28日,赵满仓等8人不服一审判决,以“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
2009年1月14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为由作出了“撤销判决,发回重新审理”的裁定。
2009年4月2日,沁阳市人民法院作出(2009)沁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原一审被判实刑的郑可元、王正禹分别被加刑两个月,赵有福、张小传被加刑五个月;原被判处缓刑(“判一缓二”)在家“服刑”的张中芳和赵庆国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韩留根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被当庭收监。
赵满仓、郑可元、赵有福、张中芳不服,以“本案属于自诉案件,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是程序违法;所反映问题真实,不构成诽谤罪”为由,再次向焦作中院提起上诉。
2009年8月5日,焦作市中院再次裁定,认定“沁阳市人民法院没有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属于程序违法。”并裁定撤销重审一审判决,将该案再次发回沁阳法院重新审理。
2009年9月13日。赵庆国同意“取保候审”,被释放。
2009年9月21日,沁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撤诉。同日沁阳市人民法院作出(2009)沁刑初字第164号裁定书,认为沁阳市人民检察院的撤诉理由正当,同意撤诉。
2009年9月29日,沁阳市公安局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沁公山王庄撤字【2009】0029号“决定书”上注明,“我局办理的诽谤,因受害人撤回告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决定撤销此案。”
案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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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姓名:
赵庆国
涉案人性别:
男
涉案人出生日期:
1958-01-09
涉案人民族:
汉族
涉案人籍贯:
河南焦作市沁阳市
涉嫌罪名:
诬告陷害罪,诽谤罪
案件类型:
公诉
